四川微聚盛世公司与攀枝花昌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因案涉合同为昌龙公司与微聚盛世公司直接沟通协商签订,款项亦直接交付微聚盛世公司,且案涉合同约定"由丙方协调并办理退款手续,乙方负责对服务的履约交付",故微聚盛世公司负有返还服务费及赔偿损失的义务。微聚盛世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昌龙公司49800元并赔偿损失7000元。综上,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16540详细
四川微聚盛世公司与攀枝花昌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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