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昌龙与四川微聚盛世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攀枝花昌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龙公司)与被告四川微聚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聚盛世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被告四川微聚盛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攀枝花昌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9800元并赔偿损失7000元。 14630详细
攀枝花昌龙与四川微聚盛世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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