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3民终3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微聚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钟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禾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
法定代表人:陆益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江苏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溯,江苏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丹丹,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攀枝花昌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苏铁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粤,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微聚盛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聚盛世公司)、江苏禾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攀枝花昌龙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20)苏1311民初1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并于2020年9月17日组织当事人公开进行了听证。禾日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杰、谢丹丹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共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昌龙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新审理,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昌龙公司负担。
昌龙公司二审答辩称:1.一审法院认定禾日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基本事实清楚。案涉合同已经明确了服务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入驻京东商场手续简单,昌龙公司愿意支付合同价款的目的是购买禾日公司的信息技术服务,以便实现京东好店、满星店铺认证的合同目的提升线上销售的效果和效益。禾日公司在已经推出京东服务帮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相关服务项目自然不能完成,已经构成违约和欺诈。2.案涉协议系昌龙公司和微聚盛世公司直接签订,且合同价款系向微聚盛世公司支付,禾日公司负责对服务的履约交付,一审法院判令微聚盛世公司承担返还款项和赔偿责任并由禾日公司补充清偿并无不当。
昌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解除昌龙公司与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签订的《2019年京商专属定制服务协议》,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返还昌龙公司49800元,赔偿损失11320元;案件受理费由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4月28日,禾日公司向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申请退出京东服务帮,并承诺退出之后不会利用京东及京东服务商的名义进行违规宣传,否则自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京东世纪公司于同日同意退出。
2019年6月24日,微聚盛世公司工作人员以"京东的工作人员"名义通过向昌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粤发送招商邀请函,次日,王粤填写邀请函后发回该工作人员。
2019年6月29日,微聚盛世公司另一工作人员通过联系王粤,告知王粤入驻京东平台所需资料,并承诺"做到旗舰店和好店""所有电商服务全包了"。同日,昌龙公司(甲方)、禾日公司(乙方)、微聚盛世公司(丙方)签订《2019年京商专属定制服务协议》一份,约定:本协议由同意并承诺遵守本协议规定使用京东商城/京东海外站服务的法律实体甲、乙、丙三方共同缔结,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甲方是自愿入驻京东商城开展电子商务运营的独立法人机构,乙方是京东商城全品类运营服务商,丙方为乙方在西南区域的授权招商及服务机构;产品内容:国内版,京东商城代入驻、店铺装修含5个SKU、京东好店加权、满星店铺达成、线上活动8选1,价格4.98万元;服务须知:1.京赋通、京商专属定制是乙方针对首批积极参与京东商城定制服务的商户制定的特惠服务礼包,旨在保障通过商城入驻、店铺装修及京东好店加权/活动资源(在符合平台要求及客户配合下)等形式全方位满足商户需求,保障商户利益超值回报。2.商户在使用京赋通、京商专属定制服务礼包服务过程中,如京东商城技术服务费及各类活动有变化调整,按照京东商城官方调整为准。3.本协议只针对京东商城定制服务2019年度招商项目京赋通的内容进行表述和共同签约遵守。4.线上活动(京东好店等)等为京东商城活动产品,详见本合同背页产品说明……7.本协议供意向签约用户使用,如因客户资质不全或京东政策调整等原因无法入驻的,由丙方协调并办理退款手续,乙方负责对服务的履约交付。8.服务期:一年,服务期包含店铺和活动交付期以及店铺咨询期。店铺和活动交付服务期自确认接单起半年内结束(具体结束时间以交付邮件确认时间为准),年度剩余时间为店铺咨询服务期。该合同背面服务说明部分内容如下:京东好店:风向标排名>=95%,上架SPU(SKU)数>=12个,开店时长>=90天,自有品牌,店铺30天销售排名前10%;满星店铺:24h完成发货,订单不少于30单好评,无售后问题。昌龙公司向微聚盛世公司支付定金30000元,微聚盛世公司向昌龙公司出具收据。2019年7月1日,昌龙公司向微聚盛世公司支付余款,微聚盛世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昌龙公司出具发票。2019年8月,禾日公司代昌龙公司入驻京东商城,店铺名"芒一下水果官方旗舰店"。
2019年9月,京东客服告知王粤禾日公司并非京东平台授权服务商,并将禾日公司退出京东服务帮的情况说明发送给王粤。
2020年3月10日,昌龙公司向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发送函件,告知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未按约定提供服务,昌龙公司已获知禾日公司已于2019年4月28日退出京东服务帮,为避免扩大损失,昌龙公司将于2020年3月31日关闭京东线上店铺。
2020年3月21日,昌龙公司登陆京东商家后台,平台显示"芒一下水果官方旗舰店"没有风向标排名率,也没有星级,京东好店未通过认证。京东商家后台提醒昌龙公司店铺合同到期日为2020年3月31日,到期未续签将于2020年4月1日关闭店铺,且无法再启用店铺。到期后,昌龙公司未再续签店铺合同,店铺现已关闭。
另查明,昌龙公司为案涉店铺向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7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禾日公司于确认接单起半年内完成京东商城代入驻、店铺装修、京东好店加权、满星店铺达成、线上活动8选1,并将店铺和活动交付昌龙公司,但自案涉合同签订之日即2019年6月29日至2020年3月21日,禾日公司代入驻、运营的"芒一下水果官方旗舰店"仍未能通过京东好店认证,也没有星级,禾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昌龙公司获知禾日公司并非京东平台授权服务商后,为防止损失扩大,未与京东平台续签店铺合同,店铺现已关闭且不能再启用,案涉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对昌龙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案涉合同解除系因禾日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造成,昌龙公司并无过错,昌龙公司有权要求退还服务费49800元及赔偿信息技术服务费损失7000元。因案涉合同为昌龙公司与微聚盛世公司直接沟通协商签订,款项亦直接交付微聚盛世公司,且案涉合同约定"由丙方协调并办理退款手续,乙方负责对服务的履约交付",故微聚盛世公司负有返还服务费及赔偿损失的义务;禾日公司作为服务运营商亦在合同上加盖了印章,相关款项亦转付至禾日公司,应对微聚盛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为宜。昌龙公司主张的商标注册及logo设计费用,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昌龙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因案涉合同无明确约定,不予支持。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解除昌龙公司与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签订的《2019年京商专属定制服务协议》;微聚盛世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昌龙公司49800元并赔偿损失7000元;禾日公司对微聚盛世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驳回昌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94元,减半收取计647元,由昌龙公司负担37元,由微聚盛世公司负担610元,禾日公司对微聚盛世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因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一审未出庭应诉亦未对昌龙公司一审中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应当认定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且二审期间均未就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的事实提出异议,故本院对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部分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致使案涉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院认为,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存在违约行为致使案涉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昌龙公司有权解除案涉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案涉合同的主要目的未能实现。昌龙公司与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签订《2019年京商专属定制服务协议》的目的在于购买禾日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特惠服务礼包,主要包含京东商城入驻、满星店铺达成等五项服务项目。根据昌龙公司与微聚盛世公司工作人员的聊天记录,双方当事人确认了合同期内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要为昌龙公司网上店铺代提供运营的全部电商服务,并在实现京东好店、旗舰店的认证后交由昌龙公司自己运营的合同主要目的。2020年4月1日,在尚未获得京东好店认证和满星店铺未达成情况,禾日公司代昌龙公司入驻京东商城的"芒一下水果官方旗舰店"关闭且不能启用,应当认定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
第二,案涉合同目不能实现的原因在于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的违约行为。虽然禾日公司提供了京东商场代入驻服务、店铺装修以及拼购活动等技术服务,但基于合同目的,合同期满后转交昌龙公司运营的店铺获得京东好店、满星店铺认证依赖于合同期内相关服务项目的完全达成。在店铺即将到期且京东好店加权、满星店铺达成相关服务项目未完成的情况下,微聚盛世公司、禾日公司在收到昌龙公司的函告后,仍未就相关服务项目的完成作出回应,而且禾日公司在二审中提供的聊天记录也并不能证明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就前述两项服务项目提供合法的技术支持服务。如前所述,根据合同约定禾日公司提供的是打包式电商服务,商场代入驻等三项服务项目的完成并不妨碍对其违约行为的评价,而该违约行为足以让昌龙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
第三,一审法院判决返还微聚盛世公司返还合同价款49800元并赔偿损失7000元并无不当。无论是禾日公司还是作为授权服务商的微聚盛世公司在合同签订时都刻意隐瞒了禾日公司不是京东商场全品类运营服务商的事实,而该身份系昌龙公司确信禾日公司能够完成合同约定服务项目的关键因素。即使禾日公司在二审中提供了电商运营战略合作伙伴授权书、heri经商授权证书、京东企业服务业务销售合同、战略合作协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但其对于非京东商场全品类运营服务商的身份并无异议。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虽然提供代运营的全部电商服务,店铺入驻、装修等服务自然包含其中,但帮助完成京东好店认证、满星店铺达成的技术服务才是主要合同义务,一审法院结合其虚假宣传和主要义务未履行的事实要求返还全部合同价款并赔偿信息技术服务费损失并无不当。
综上,禾日公司、微聚盛世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四川微聚盛世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禾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学艳
审 判 员 朱 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更
书 记 员 刘 佳
本文来源:https://aiqicha.baidu.com/wenshu?wenshuId=b32d3ce8055d3b0d6d290e08d1e20636238a93fb&pid=3018745029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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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微聚盛世公司与攀枝花昌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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